老公涉犯刑案跑路 已經18年沒聯繫!人妻心死訴離婚
老公涉犯刑案跑路,已經18年沒有聯繫!人妻灰心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97年結婚,不料,阿國在2007年因爲涉犯僞造文書案件而跑路,後來阿國出境後迄今已經18年未歸,雙方也未再見面,僅在阿國要出國之前幾年有通過幾次電話,之後就再也沒有聯絡過。小萱不滿早已無夫妻之實,因此依法訴請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官調閱2人的入出境資料顯示,阿國在2007年3月出境後,迄今未曾再入境,小萱則於2000年3月入境臺灣後,迄今未再出境,而且阿國因爲未再回臺,在2009年4月遭到除戶。雖然無從證明阿國的出境原因,但已可認定在阿國出境後,雙方就未再見面,並且分居迄今。
法官考量,在2007年3月阿國出境後,雙方分居迄今已逾18年未共同生活,顯然與婚姻是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不合,目前雖仍有婚姻的形式,但已無婚姻的實質,婚姻關係名存實亡。
法官審酌,任何人若是處於相同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2人的婚姻已有難以維持而得請求離婚的重大事由,且小萱非唯一可歸責之一方。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