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窒息的婚姻生活 人妻不再忍受!心已死決定離婚

17年窒息的婚姻生活,人妻不再忍受!心已死決定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2008年結婚,婚後與阿國的父母、兄弟同住,但因雙方價值觀不合,口角爭執不斷,感情逐漸冷淡,在2023年2月再度爭吵後,小萱無法再忍受窒息的婚姻生活,決定前往澳洲工作及生活至今。由於已分居近2年,長年爭吵下已失感情基礎,2人都已無維繫婚姻意願,小萱因此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小萱應該是被哄騙到澳洲從事「性工作」,他曾經要求小萱回來臺灣,但是小萱卻不回來。就分居的原因他雖無可歸責之處,但是仍然同意離婚。

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在2023年2月出境之後,未再回臺與阿國共同生活,雙方已經分居近2年,阿國曾以通訊軟體向小萱表明離婚之意,並且到庭表達同意離婚,可認任何人處於該境況,均難具維繫婚姻之意欲,實難期待雙方婚姻有再爲經營和諧生活之可能。

法官審酌,2人婚姻中夫妻、家庭彼此扶持共生之特質已不存在,堪認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婚姻發生破綻的原因,尚非僅可歸責於小萱,阿國也具有可歸責性。

法官認,2人已無夫妻之實,且無回覆夫妻感情的可能,小萱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