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癱瘓成植物人妻子求離 法官認定「婚姻已剩虛名」
丈夫癱瘓成植物人,妻子求離,法官認「婚姻已剩虛名」准予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2008年結婚,並育有3名子女。不料,阿國在2022年間因腦血管疾病等併發症,導致陷入植物人狀態,長期臥牀、全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小萱一肩挑起照顧責任,同時還得工作與照料孩子,長年下來身心俱疲,最終訴請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小萱指出,阿國在2022年8月時,因爲突發的腦部疾病,導致全身癱瘓,長期住在醫院,至今毫無意識反應。這段時間,她除了承擔經濟壓力,還要兼顧三個年幼子女的生活與教育,生活陷入崩潰邊緣。更令她心寒的是,阿國的家屬不僅未給予支持,還對她多有責難,使她心理壓力倍增。
小萱坦言,原本仍想維繫家庭,但隨着阿國長期失能,雙方已失去夫妻之間的互動與情感,婚姻生活形同空殼。她只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準離婚。
而阿國早已被法院裁定爲受監護宣告之人,因此由他的二姊擔任監護人。二姊出庭時表示,弟弟阿國目前仍未恢復意識,對小萱的離婚請求「沒有意見」,同意兩人結束婚姻關係。
法院考量,小萱提出的結婚證明、醫療診斷書等相關證據屬實。根據精神鑑定報告,阿國目前臥牀,完全無自理能力,無語言與意識反應,需要長期醫療照護,已不具備與配偶互動、共同經營婚姻的能力。
而婚姻的核心在於夫妻之間的感情連結與共同生活,但小萱與阿國之間已失去這個基礎,感情早已破裂。若強行維繫婚姻,不僅對雙方沒有任何實益,對社會觀感而言,也已難以接受。況且阿國的病況非短期能改善,兩人早已無法同住、互相扶持。
法官審酌,小萱與阿國夫妻間情愛基礎不再,「婚姻僅存虛名」本案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婚姻破綻主要因阿國疾病所致,並非任何一方惡意造成,因此小萱的離婚請求有其理由,應當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