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半年妻變成植物人 不離不棄24年!人夫已無力訴離準了

婚後半年妻變成植物人,已經不離不棄24年!人夫感到已無力,訴請離婚法官准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在1999年結婚,但婚後半年小萱因急病昏迷,送醫後卻變成植物人,阿國爲了照顧小萱,就陪同居住於小萱孃家,約7年後因孃家遷居,阿國就帶小萱回家自己照顧,於2008年再讓小萱入住長照機構。由於小萱罹患疾病,無法共同經營生活,並且時間已經長達24年,阿國因此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在2022年小萱的父親過世,爲了辦理遺產分割,經小萱的手足們請求,他便對小萱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定,認定小萱因嚴重腦傷,無法與人語言溝通及遵循他人指示,生活須完全仰賴他人24小時協助,認知思考功能嚴重退化,對外界事務的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明顯缺損,選任他當監護人。

阿國指稱,他與小萱縱有婚姻之外觀,但因小萱罹患疾病,2人實在是無法共同經營生活,並且期間已長達24年,已經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纔會依法請求准予判決離婚。

小萱的代理人表示,夫妻本是同林鳥,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夫妻結婚時,誓言照顧彼此終老,自應盡力維護誓言,不容任意譭棄誓言,於他方陷入困難患有疾病之際,任意拋棄他方。

依據阿國所說,小萱所罹患的疾病,不會危害阿國的身體健康,並非一般人認知之惡疾,阿國以此理由聲請離婚,顯不符合法律規地的離婚要件,小萱因嚴重腦損傷,導致生活無法自理一事,非可歸責於雙方。

但基於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小萱現在罹疾病,正需配偶在經濟、照顧上予以扶持,倘若在此情況下允許配偶離婚,是否符合婚姻制度目的,並非沒有疑義,因此請求駁回阿國之離婚聲請。

法官考量,小萱的現況已欠缺與阿國相互溝通、扶持,共同經營和諧美滿婚姻的能力,也無從預期小萱何時回覆意識,雙方目前僅徒有婚姻之虛名,而缺乏婚姻之實質,一般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

法官審酌,阿國不願再維持婚姻關係,小萱因病無法維持婚姻的本質關係,堪認雙方已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不論彼此責任輕重,雙方均應負責。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