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婚吵架17年 尪情人節失蹤已16年!人妻不想再等怒訴離

33年婚姻吵架17年,丈夫情人節失蹤已經16年!人妻不想再等,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在1991年結婚,婚後卻常因生活大小事爭吵,雙方感情逐漸疏遠,2008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爭執後,阿國竟然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小萱報案協尋失蹤人口,卻一直無果。不滿阿國離家迄今已逾16年,早已無夫妻之實,小萱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雙方已分居超過16年,彼此未曾有互動、往來,實難期待雙方有繼續經營婚姻生活的可能,任何人如處於與相同的狀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沒有必要強令雙方維持婚姻的形式。

法官審酌,小萱主張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無回覆的希望,堪值採信。此外,雙方婚姻產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是因爲阿國擅自離家不歸,未與小萱同居所導致,應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訴請判準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