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帶稚女離開臺灣已7年 全無聯繫互動!人夫心碎只能離
妻帶稚女離開臺灣已7年 全無聯繫互動!人夫心碎只能離,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印尼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11年11月結婚,並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小萱來臺後與阿國同住生活並育有一女。不料,小萱2017年1月帶稚女出境之後,迄今音訊全無,全無聯繫互動。不滿雙方婚姻關係誠摯之基礎,已經蕩然無存,顯然無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阿國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但書之規定,是爲求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法官考量,小萱出境後未再來臺,導致雙方已分居逾7年,難以期待雙方有何繼續經營婚姻生活的可能,任何人如處於與相同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無必要強令2人徒維婚姻形式。
法官審酌,阿國主張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並且無回覆的希望,堪採信。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判準與小萱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