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過世後從未關心她 遺產絕不能給養兄!單身女決定了

養母過世後從未關心她,遺產絕不能給養兄!單身女決定了,訴起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在1歲時被養父阿國與養母歡歡(均化名)收養,養父在1980年死亡,遺產全由養母及養兄繼承,養母在2022年過世後,她卻收到養兄的起訴書,請求她返還喪葬費等費用,還與她斷絕聯繫。小萱因爲沒有子女,也不願遺產被養兄一家繼承,加上生父過世,母親高齡84歲須由她照顧,因此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想要回歸本家。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法官考量,小萱的生母、本家家庭之兄弟姊妹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而小萱有不動產、股票、現金、保險等財產,辦理終止收養與養家遺產無關,養母過世後,養兄從未關心過她,因此也不願讓養兄繼承她的遺產。

法官審酌,依據小萱所提出的相關資料顯示,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明顯有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與養父阿國及養母歡歡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