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任內收20萬元賣官 枋山鄉代會主席洪啓能貪污罪起訴
▲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啓能涉貪被起訴。(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枋山鄉代表會主席洪啓能,於鄉長任內涉嫌收賄、違法用車等案,屏東地檢署指揮廉政署與調查局深入調查後,查出其任內違規錄取清潔隊員並收受20萬元賄賂,另擔任主席後仍濫用公務車與公帑,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褫奪公權及沒收不法所得。檢方起訴後移審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裁定交保新臺幣100萬元。
起訴書指出,洪啓能於任職枋山鄉第17、18屆鄉長期間,負有鄉政推動、人事任免之職責,竟利用人事甄選機會,於110年度1月間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與時任清潔隊潘姓隊長共謀,違反甄選簡章規定,違法讓未檢附體檢報告之劉男補件並參與面試,最終順利錄取。
事後,更於110年3月間,透過劉男之親友收受新臺幣20萬元現金作爲賄賂。此外,洪啓能於卸任鄉長後,於112年至114年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仍違規使用配賦公務車輛,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就醫及其他與公務無涉之私人行程,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造成公帑損失共計8803元。
屏檢認爲,洪啓能身爲民選地方首長及民代首長,應以身作則,恪守法紀,卻以職權圖利己身,不僅違背公務員廉潔義務,更損害地方政府形象與社會公義,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134條、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法院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