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起訴 望安鄉長280萬元交保
涉犯貪污案的澎湖望安鄉長許賢德,2日被檢方起訴後移審澎湖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畫面)
澎湖地檢署偵辦望安鄉長許賢德貪污弊案,2日全案偵結依貪污等罪起訴,檢方表示,許擔任2屆鄉長,竟索賄中飽私囊,更利用執行公益計劃採購機會貪瀆舞弊,且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建請法官量處適當之刑。案件移審後,法院裁定許280萬元交保,並接受科技監控。
檢方去年底指揮廉政署南調組持法官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訊後認許賢德涉犯貪污罪嫌重大,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昨日偵結,連同在押被告許賢德一併移審。
起訴書指出,許賢德自2016年起得知公所清潔隊將有職缺釋出,分別於2016年、2023年及2024年與許姓女子等6人期約對價錄取清潔隊員,共談妥360萬元價格、實際收受280萬元賄賂,因此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至於涉及行賄買職位的6人因認罪且供出行賄內情,在各繳交10萬元緩起訴金後,獲緩起訴處分。
另許賢德與公所許姓職員涉嫌詐取「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回饋編列覈撥的補助款19萬7740元,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同案另名許姓男子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王姓男子等3人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均予以緩起訴,應向公庫支付2至5萬元不等緩起訴處分金。
關注此案的律師桂祥晟表示,許賢德被起訴的法條之一,有貪污治罪條例中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的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由於許未認罪,且所得利益大於5萬元,沒有減刑理由,一旦有罪就是10年以上;不過檢方壓力應該很大,因爲從2001年以來,用這條罪起訴並判決有罪的案件不超過5件,是一個非常罕見,很少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