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罰6000+交通講習 男子拒吞裁罰成功翻盤
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還要上交通講習,男子拒吞裁罰成功翻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開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口時,遭警方指控未禮讓行人,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元並強制參加交通講習。但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監視器後認定,事發當下他與行人距離超過取締基準的「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並無違規,最終撤銷裁罰。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去(2024)年9月某日中午駕駛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臺灣大道與三民路口時,被員警指認爲「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遭舉發並移送新竹區監理所裁罰。監理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處6000元罰鍰,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阿國認爲並無違規,便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阿國駕駛的車輛車頭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右側行人之間約有3.6公尺距離,換算後大於「一個車道寬」的取締標準。法院引用交通部函釋指出,警方取締「未禮讓行人」時,必須以車輛與行人行進方向相距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或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爲基準。
因此,法官認定當下情況並不符合違規要件。雖然隨着雙方行進,距離逐漸縮短,確實可能低於3公尺,但那已是在車輛車身完全通過斑馬線之後,並不符合當時的執法標準。
法官也強調,在交通安全維護上,無論行人或車輛均各自擁有路權,如何兼顧平衡必須依據既有取締基準判斷,不能僅憑個案臆測。日前依法判決,認定監理所的裁處有誤,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