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遇進香!出2500元車資接送涉賄選 潭子農會2成員緩起訴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劉姓成員以提供2500元計程車資,免費接送從投票所到雲林進香爲誘因,要求賴姓會員投票支持李姓好友,檢方認定涉農會法行賄與受賄,予以緩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3月傳出賄選事件,63歲劉姓男子爲助好友李姓候選人當選會員代表,以提供2500元計程車資,免費接送從投票所到雲林進香爲誘因,要求64歲賴姓男子當天出門投票支持。檢方5日偵結,認兩人分別涉犯《農會法》行賄與受賄罪,考量兩人犯後坦承犯行、悔悟,且繳回犯罪所得,予以緩起訴處分。

起訴指出,劉男與賴男皆爲潭子區農會會員,擁有2月15日農會代表選舉權。劉男知道投票當天適逢潭子區聚興裡福德爺廟舉辦進香活動,向原本無意投票的賴男表示,若願意投票支持李,他將安排計程車免費接送從投票所到雲林臺西的進香地點,劉男同意。

劉男和賴男當天上午9點投完票後,分別前往福德爺廟會合,並與不知情的另2人一同搭乘計程車前往雲林進香。劉並將車資共2500元交給沈姓司機,賴男因此獲得625元不法利益。劉男和賴男到案後坦承不諱,檢方認定劉男涉犯《農會法》投票行賄罪,賴男則涉犯同條投票受賄罪。

檢方考量兩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賴男在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考量2人行爲所生危害不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予以緩起訴處分。

兩人緩起訴期間皆爲1年,依緩起訴條件,劉男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得由檢方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賴男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參加觀護人所指定時間、場次之法治教育1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