芎林鄉農友想選農會理事 幫會員出車資接送投票被判刑
溫姓農會會員想選農會理事,拜託兩名會員投票給他,並表示願意提供車資往返投票所,遭法院判刑。(邱立雅攝)
新竹縣芎林鄉溫姓村長爲農會第20屆五龍小組成員代表兼理事登記候選人,爲了謀求順利當選,向房姓、黃姓兩名農會會員表示可提供投票日當天車資,拜託他投自己,未料遭檢舉事蹟敗露,新竹地依犯農會法處有期徒刑3個月。
溫男在2025年初農會選舉時,爲求自己能順利當選,到房姓友人住處,向對方表示願意支付車資安排計程車,可以載房男往返投票所與住處,但要投票支持他。爲此溫男花了600元車資。
溫男以同樣的方式,對黃姓友人表示願意支付計程車車資,載黃男往返新北市住處與新竹縣投票所,爲此溫男支付2000元車資。
溫男遭檢舉後,檢調前往溫男住處搜索,扣得手寫筆記上載明其委由兩名司機及房男、黃男連絡電話及住址等資訊。
溫男也被發現曾在房男住處,以3000元對價關係,尋求房男在會員代表兼理事選舉投票時支持他,但遭到房男當場拒收,不過溫男否認有此事。另外黃男在搭計程車抵達五龍集會所時,溫男當場交付2000元給黃男,拜託支持,但事後黃男表示投票返回住處後,發現其揹包後袋內有2000元現金,但不確定是自己本來就有的還是溫男交付,而且溫男也從未提及要給他現金。對此檢察官認爲證據不充分,因此不另爲不起訴處分。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溫男爲求當選農會之會員代表兼理事,竟以交付車資該等不正利益予選舉權之人之方式,破壞農會民主選舉公平競爭機制,敗壞基層選舉風氣,所爲應予非難。因此依犯農會法對於有選舉權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爲一定選舉權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扣案手機及筆記沒收,未扣案犯罪所用現金2600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