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勒死前妻二審判10年 賠前岳父母500萬元少關3年

臺中許姓男子與葉姓妻子離婚後仍同居,許在前年查看妻子筆電時,發現妻子與另名男子交往,許因此與葉女在前年七月間爆發衝突後,許以右手手臂勒死葉女,事後才向警報案「我剛勒死老婆」,一審依殺人罪,判許13年徒刑,二審今撤銷改判10年,合議庭改判理由是許已用500萬元與死者父母達成和解,因此撤銷改判。

此案由臺中高分院審判長法官蔡名曜、陪席法官鄭永玉、受命法官林宜民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指出,許男已在案件審理中,用500萬元與死者父母達成和解,已給付第一期200萬元。

另就餘款分期付款部分,許男也有提供其父的土地設定300萬元抵押權以爲擔保,以彌補被害人家屬,此種有利的量刑事項是一審未及審酌,且足以動搖原審之量刑基礎。

許男上訴指摘一審量刑過重,爲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殺人罪改判10年徒刑,另涉妨害自由部分,改判4月徒刑,可易科12萬元。

起訴指出,許男與葉女結婚多年,育有2子,前年初二人協議離婚,但仍同居在北屯區住處,許男在同年7月間,趁葉女不在時,察看葉女筆電,發現葉女已與劉男交往,期間葉女返家後,阻止許再看筆電,許則阻止葉女離開該處,甚至拔除住處監視器電源,強吻葉女,葉女通報家暴,要求許需在同年7月26日搬家。

前年7月28日,許男仍未搬家,還拔除住處監視器電源後,待葉女返家時,放下鐵卷門要求談判,過程中二人爆發衝突,許男情緒失控,以右手手臂勒死葉女,事隔約1小時後,才向警方報案「我剛勒死老婆」。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許男,去年底國民法官審結,許男坦認犯案,依殺人罪判刑13年,另涉妨害自由罪,判刑5月,可易科15萬元。

臺中市許姓男子涉在2023年間勒死前妻,臺中高分院今宣判。圖/本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