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前中校主任詐領私煙獎勵金144萬元 二審仍判10年2月

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勤務中心郭姓前中校主任被控詐領查緝私煙案獎勵金,一審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0年2月後,郭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17日下午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勤務中心郭姓前中校主任被控於2010年以人頭或浮報有功人員的手法,詐領查緝私煙案獎勵金144萬2000元,實際犯罪所得85萬2000元,經嘉義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0年2月,郭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17日下午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0年11月18、19日第四岸巡總隊接連在臺中梧棲港破獲「順得成號」、「宏舜號」等兩起漁船走私未稅香菸案,並分別查獲20萬5650包、17萬3690包未稅煙,事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各覈定394萬3427元、350萬1232元的檢舉人分配額與查緝獎金。

其中,主辦單位第四岸巡總隊兩案的查緝獎勵金分配比例均爲94%,分別爲164萬7476元、146萬2737元;至於協助查緝的有功人員,每案最高可獲3萬5000元。

不料,郭男爲了請領全額獎金,竟然浮報未到現場或出力較少的人員爲有功人員,待獎勵金覈撥後,又以查緝獎金需繳回重新分配運用、補貼檢舉人檢舉獎金等理由,除上校總隊長、安檢所小組長之外,要求有功人員將部分獎勵金交給他,共詐取144萬2000元,實際犯罪所得85萬2000元。

嘉義地院認爲,郭男於案發時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尤應潔身自愛、謹慎廉潔、以身作則,卻憑藉熟悉偵辦走私香菸案件及請領查緝獎金的流程,利用不知情的同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並乘職務上機會詐取查緝獎金,且從中獲取錢財得利,傷害公務機關清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將民脂民膏中飽私囊,有失官箴。

另外,一審也審酌郭男犯後否認犯行,以檢舉人要求額外檢舉獎金爲由,合理化自身的犯行,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85萬2000元沒收。

郭男不服上訴後,臺南高院也認爲,郭男與辯護人的主張均不可採,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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