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岸巡中校主任詐領查緝獎金144萬元 二審上訴駁回維持10年2月刑

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勤務中心郭姓前中校主任,2010年任內被控以人頭或浮報有功人員,詐領查緝私煙案獎勵金144萬2000元,實際取得犯罪所得85萬2000元,一審認他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0年2月,不服上訴,二審今下午宣判上訴駁回,仍判10年2月。

一審指出,2010年11月18、19日,第四岸巡總隊接連在臺中梧棲港破獲順得成號、宏舜號兩起私煙案,分別查獲20萬5650包、17萬3690包走私香菸,後由臺中市府財政局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各覈定394萬3427元及350萬1232元。

主辦單位第四岸巡總隊查緝獎勵金分配比例均爲94%,兩案查緝獎勵金分別爲164萬7476元、146萬2737元。而協助查緝的有功人員每案最高可獲3萬5000元。

然而,郭爲請領全額獎金,浮報未到現場或出力較少人員爲有功人員,待獎勵金覈撥後,又以查緝獎金需繳回重新分配運用、補貼檢舉人檢舉獎金等理由,除上校總隊長、安檢所小組長外,要求有功人員交部分獎勵金給他,共詐取144萬2000元獎勵金,實際犯罪所得85萬2000元。

一審認爲,郭於案發時爲第四岸巡總隊勤務中心中校主任,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尤應潔身自愛、謹慎廉潔、以身作則,卻憑藉其熟悉偵辦走私香菸案件及請領查緝獎金流程,利用不知情的同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並乘職務上機會詐取查緝獎金,且從中獲取錢財得利,傷害公務機關清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將民脂民膏,中飽私囊,有失官箴。

且斟酌郭犯後否認犯行,以辯稱檢舉人要求額外檢舉獎金爲由,合理化自身犯行,法官認郭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85萬2000元沒收。

一審認郭男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不服上訴,二審今下午宣判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