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麗燕詐領1330萬助理費 二審維持原判12年
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曾麗燕在案中居主導地位,且在獲悉檢調查辦後製造助理有實際任職與領全薪的假象,顯示無反省悔意,維持其刑度不變。(資料照片)
國民黨籍高雄市議會前議長、現任議員曾麗燕,被控自2010年起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新臺幣1330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日上午二審宣判,合議庭維持曾麗燕合併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的判決,同案被告胞妹曾麗鴻與前助理曹雪禎則從重改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麗燕2010年當選市議員後,即指示助理曹雪禎、胞妹曾麗鴻收取公費助理存摺、印鑑及帳戶密碼,以每人每月4萬元向議會申請補助款。助理薪資雖先匯入帳戶,但曹、曾兩人再提領後改以現金髮放,每名助理實領僅2萬5000元至3萬元。
檢調並查出,曹雪禎2015年3月離職後,曾麗燕、曾麗鴻仍繼續提報其名義及另3名未實際任職人員爲公費助理,從2020年起至2021年3月止,持續詐領補助費。涉案10年間,共詐得1330萬元,用於繳納黨費、信用卡費及社團會費等。
全案中10名「人頭助理」均坦承犯行,法院採簡易程序分判3至7月徒刑,均獲緩刑。高雄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判處曾麗燕合併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曹雪禎判刑2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及3月(得易科罰金)。三人不服上訴,今年6月23日於高分院辯論時均否認犯行。
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全案證據與一審認定,認爲曾麗燕在案中居主導地位,且在獲悉檢調查辦後製造助理有實際任職與領全薪的假象,顯示無反省悔意,維持其刑度不變;曾麗鴻從重改判4年4月、褫奪公權3年,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改判2年9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