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私煙集團、街友當人頭詐領獎金 惡劣海巡少校起訴求刑15年
▲海巡隊少校收賄包庇私煙集團,被起訴求刑15年有期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下同)
記者唐詠絮、黃資真/彰化報導
彰化地檢署今年3月偵辦一起私煙泄密案,竟意外揪出海巡署偵防分署林姓少校與員警長期勾結私煙集團、製造假績效、詐領檢舉獎金等,找街友等弱勢族羣充當人頭,詐領高達數億元的查緝獎金。今(10日)全案偵結起訴6名被告,其中林男不法所得達300萬餘元,收賄部分具體求處15年重刑。
彰檢在2023年偵辦某件妨害農工商案件時,發現有員警長期使用警用系統爲特定人查閱車籍資料,疑有包庇私煙集團情事,經長期蒐證、執行搜索後,查悉海巡林姓少校偵查員與「大餅私煙集團」黃男等成員有長期不正往來之關係,並有假破案及詐領檢舉獎金情事。
深入追查發現,在逃通緝中的黃姓、王姓夫妻倆經營「大餅私煙集團」,是以集團方式大規模非法制造私煙之業者,爲擴大國內私煙市場版圖,自2019年起相互協議,由林男泄漏查緝情資包庇「大餅私煙集團」。
不僅如此,林男更充當打手,由夫妻倆提供國內其他私煙產製業者,讓林男強力查緝,一方面打擊對手使之無法與之競爭,另方面增加林男查獲私煙績效,獲得報領查緝獎金與檢舉獎金之機會。
期間黃男以200萬餘元、特斯拉Model Y賄賂林男,讓林男以辦案爲由協請地方警分局員警爲其查詢偵防車之車籍資料,多名警員因而涉案,接受行政及司法調查,藉此避免私煙集團遭其他政府單位查緝,並多次泄漏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臺中查緝隊、苗栗查緝隊、彰化縣財政處菸酒管理科市民聯合稽查行動之時間,及海巡署偵防分署私煙查緝案件之查緝現場概況、國庫署查緝船舶情資給黃男,作爲對價。
▲海巡署偵防分署少校等6人利用遊民等人當人頭,詐領查緝獎金。(圖/ETtoday資料照)
此外,林男與共犯唐姓、陳姓、張姓、2名徐男等人勾結,利用我國請領私煙案件「查緝獎金」、「檢舉獎金」規定及制度之各種漏洞,利用遊民或已無資力之人充當「舉手戶」充當遭緝獲對象,以表面上查獲私煙案件,實質上非法詐領檢舉獎金並進行朋分、又可擴充查緝私煙假績效及獎金,以假績效創造累計4億2975萬6081元行政罰鍰,但對「舉手戶」毫無行政執行之實益。
檢察官偵查期間,又查知林男其消費支出及繳納貸款情形與收入來源顯不相當,對於上開如何有來源不明之現金或財產增加,未爲完整、充分、詳實之交代,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全案偵查終結,以林男前後共計5次行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違法蒐集及泄漏個資等罪嫌,提起公訴。
審酌林男身爲海巡署偵防分署少校偵查員,本依應法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卻與私煙製造不法業者相互勾結,包庇不予查緝,更利用其職務上之公權力打擊對手創造績效;復利用請領私煙案件「查緝獎金」、「檢舉獎金」之各種漏洞,多次向國家詐領財物,嚴重破壞官緘,使對國內私煙查緝制度意旨蕩然無存,其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等情,對收受賄賂部分求處15年有期徒刑,4件假績效案中,2件各求刑8年、另2件各求刑5年,犯罪所得總計332萬1194元(即特斯拉小客車240萬8400元與私煙案檢舉獎金)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林男於偵查中在押,經移審後,法院於9日裁定接續羈押。共同參與詐欺檢舉獎金唐姓、陳男均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嫌;並與參與僞造文書被告張姓、2名徐姓男子等人,一併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此外,本件尚有被告在逃亡通緝中,仍將持續追緝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