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撞傷闖紅燈行人被重罰與吊照1年 法官認視線遭擋判撤銷

羅姓女子在基隆騎機車綠燈直行通過路口時,撞傷2名闖紅燈的行人,不服被重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爲羅女難預見市區會有行人闖紅燈,並因他車阻擋視線,發現時已難煞停,不能要求她負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責任,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羅姓女子去年某日晚間近8時,騎機車經過交岔路口時,有2名行人闖紅燈走斑馬線要過馬路,羅女煞車不及,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2名行人受傷。

到場處理員警舉發羅女騎車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致人受傷。羅女不服提出申訴,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審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羅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她是綠燈騎車直行,行人從左方闖紅燈走過來,因爲左方有車輛擋住她的視線,她在發現行人時已閃避不及才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也指行人闖紅燈是肇事主因,聲明原處分撤銷。

臺北市區監理所答辯,調閱事故相關卷證、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羅女有騎車經行人穿越道時撞擊行人,致行人倒地受傷行爲,原處分並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本案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法官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遇有行人穿越路口,行人有優先路權,即使行人違規穿越道路,車輛仍應暫停避讓,如有違反,即應受罰,與行人違規是否應受處罰不得混爲一談。

法官也說,車輛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仍須以駕駛人對於行人穿越道路時,已有預見或有預見可能性爲前提。如行人違反號誌指示通行,駕駛人難以預見有行人穿越道路,或雖有預見可能,但客觀上已無法迴避危險結果發生,即難認駕駛人主觀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能要求駕駛人負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責任。

法官當庭勘驗事故發生影像,當晚7時55分27秒,羅女左前方車輛即將通過路口時,行人由左往右闖紅燈通行。55分27秒至29秒間,這輛車鳴按喇叭,並即暫停在停止線前約5秒,行人跑步通過,而這輛車的位置,足以遮蔽右側車道後方來車視線。

55分30秒至32秒,羅女騎機車從左側停車車輛旁直行通過路口仍爲綠燈,羅女未暫停或減速,通過路口時向右閃避不及,撞上爭行人,3人皆倒地。左側這輛車在55分32秒往前行駛。

法官審酌羅女行經路口時,因行人闖紅燈,且左側視線受阻擋,依一般行車經驗,在都市道路車道爲綠燈時,突有路人闖紅燈違規穿越馬路並非常態,再考量天色已暗,堪認羅女主張未能預見有行人出現,且看見時距離過近,無從及時煞停應而無過失有其根據,訴請撤銷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羅姓女子在基隆騎機車綠燈直行通過路口時,撞傷2名闖紅燈的行人,不服被重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爲羅女難預見市區會有行人闖紅燈,並因他車阻擋視線,發現時已難煞停,不能要求她負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責任,判決撤銷罰單。圖非新聞當事人。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