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幼時慘遭性侵還令她觀看施虐母 法官裁定免扶養中風父
臺南有名女子從小因父親需求無度,長期對母親性虐待,強令她在旁觀看爲樂,還對她性侵,母女不堪逃離後獲緊急安置,父母也離婚,由母親在市場打掃扶養長大,今年突接醫院通知,要她協商近30年未見中風父親照護事宜,令她噩夢再現,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年約40歲的女子主張,父親與母親於1986年結婚時是水泥工,雖有收入卻未盡對家庭扶養義務,所得均供自己酒色娛樂花費,家計全憑母親及同住祖母從事清潔工作微薄所得勉爲支持。
而父親性慾、性癖均異於常人且需求無度,除長期對母親性虐待外,更常強令她在旁觀看其過程,並以此爲樂,致使母親身心倍受創傷及侮辱,她也痛苦不已,但父親仍慾求不滿,還對念國小的她性侵、強制猥褻等不倫行爲,她畏懼父親不敢聲張。
直到1998年間,母親終不堪父親不斷加重性凌虐,偕她逃離家中並向派出所通報家暴案件,而獲緊急安置後,才脫離父親掌控,她纔敢將遭父性侵一事告訴母親,母親自此與父親分居,也不再與父親有所聯絡,並與父親離婚。
她表示,自幼即是由母親及其孃家支援下獨力扶養,國中畢業後,即就讀高中夜校半工半讀,藉此分擔母親負擔,但因遭受父親性侵害及精神上虐待,直到現在都仍需就診身心科。
未料,今年間突然接獲醫院來函通知父親因高血糖因素在醫院住院治療中,又有社福機構來函要求她出面協助醫療決策及住出院照顧等事宜,令她噩夢再現。
她表示,對於曾深深傷害自己罔顧人倫,猶如仇寇的父親實無法負擔其扶養義務,向法院請求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母親也到庭作證,指沒有離婚前,都是她在照顧小孩,對方雖然有賺錢,但是都自己賺自己花,女兒扶養費都是靠她在市場掃地,而且房子也是住孃家的房子,家裡開銷都是她在支付。
她說,女兒11歲時她就帶女兒跟丈夫分居,分居期間丈夫雖然會來找她,但是都是找她發生性行爲,但是沒有支付扶養費,後來離婚後,丈夫也沒有給付小孩扶養費。
臺南地院審酌,父親於女兒成年前,依法對女兒本負扶養義務,然父親自女兒年幼時,即未盡扶養女兒義務,有違身爲人父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對父親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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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表示,父親自女兒年幼時,即未盡扶養女兒義務,有違身爲人父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對父親扶養義務應予免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