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目睹砍殺母親 她還被性騷!怒求不養身障父準了
年幼目睹砍殺母親,她還被性騷!怒求不養身障父準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身爲2個女兒的父親,他因爲本身有中度身體障礙,導致沒有工作能力,每月僅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由於現在已經無法維持生活,但是女兒們卻又未履行扶養義務,因此他依法求2人,均應按月給付6000元扶養費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大女兒指控,父親從她出生後就,不曾盡過扶養照顧責任,並有嚴重暴力行爲,年幼時她目賭父親持菜刀砍殺母親,所幸母親掙脫逃跑。另外,父親對她長期性騷、家暴,因此她在國中便離家出走,自力更生至今。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她與妹妹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而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當年無正當裡有未盡扶養義務,還對女兒做出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爲,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女兒們對他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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