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收未停讓行人6000元罰單訴請撤銷 法官:人車僅距3分之2車道 裁罰無誤

李姓女子被警方舉發開車從基隆市仁一路,左轉田寮河吉羊橋時未停讓行人,被罰6000元。她自認未搶先行人通行,主張撤銷處分。法官勘驗影像,發現她左轉通過斑馬線時,雖未讓行人停下腳步,但人車相距僅3分之2車道,認定裁罰無誤,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李女去年10月10日下午開車沿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行駛,左轉田寮河吉羊橋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警方審視科技執法設備採證影像確認後,舉發違規。監理機關裁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李女不服裁罰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行車速度緩慢,絕無快速通過或搶先行人情形。因爲枕木紋很短,行人走很快,所以轉彎時沒有看到行人。

李女說,她開車行駛至斑馬線枕木紋時,交通號誌恰好變換爲紅燈,當時在想是要往前還是往後,因爲停着會擋到行人,所以就往前行駛。採證相片無法完整反映路口號誌變化,因此認定她違規屬片面推論,證據不足,聲明撤銷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時,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拍攝的10秒影像檔案,0至3秒均未見車輛從仁一路左轉愛六路,4秒時1名戴帽子的行人出現在畫面左側,從仁一路旁、田寮河畔人行道,進入橫越吉羊橋的斑馬線。

影像顯示,這名行人走到第1個枕木紋時,李女的車子仍在仁一路與行人平行,5秒時車頭近第3個枕木紋處欲左轉,行人左腳踏進第2個枕木紋。車頭前懸從第5個枕木紋處進入斑馬線,並在吉羊橋左側與中線車道間左轉,左後車輪駛至第4個枕木紋處時,行人走至第3個枕木紋上方。

6秒許行人繼續行走至第5個枕木紋處,李女的車子繼續左轉至第6至8個枕木紋處。7秒時車子通過斑馬線,行人繼續往前行。

法官指出,李車開車駛入斑馬線時,左側車頭前懸在第5個枕木紋處,與行人距離僅約2/3個車道寬,李女繼續行駛,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顯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爲,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李姓女子開車從基隆市仁一路左轉田寮河吉羊橋時,被舉發未停讓行人罰款6000元。她自認未搶先行人通行,主張撤銷處分。法官勘驗影像,發現她左轉時,人車相距僅2/3車道,認定裁罰無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