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開車上國道安全帶拉到脖子後方挨罰3000 因左胸不適...法院判免罰
劉姓男子因化療在左胸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導致無法長時間依照自左上方斜拉向右下方的正常方式扣緊安全帶,否則將壓迫左胸造成不適;劉開車上國道時,便將安全帶拉到脖子後方,遭警方開出3000元罰單,劉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爲有免責事由,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2023年11月16日下午2時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46.1公里處時,被警方拍下照片,開出「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系安全帶」罰單,移送臺南市交通局處理,交通局裁處「罰鍰3000元」;劉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訴訟。
劉主張,他因爲化療而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於左胸,若安全帶長時間壓着注射座會產生刺痛感,才稍微移動位置拉到脖子後方,但並未將安全帶取下;當狀況稍微變好後,他還是有按規定系安全帶,移動安全帶位置的時間大約3-5分鐘。
交通局指出,處理員警在案發當時發現劉姓男子沒有將安全帶以置於手臂上端斜穿胸前方式係扣,反而繞至頸部後方,有未依規定系安全帶違規,違規事證明確;交通局據此裁罰,並無不合。
法院說明,法規課人民義務時,如依客觀情事並參酌義務人特殊處境,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此種義務便應消除或不予強制實施,此乃人民對公衆事務負擔義務界線,學理上稱爲期待可能性;否則形同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遵守行政法義務情況下,揹負行政處罰或不利益,當不符法治國原則。
法院依職權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院證實劉姓男子2022年7月間確有因接受化療,左上胸裝設人工血管注射針座,建議植入後約3個月至半年內,不要從事手部高舉過肩或負重工作,也建議期間內避免有左肩壓迫事宜。
法院認爲,當劉面臨約4小時長途駕駛,因長時間緊繫安全帶按壓導致植入人工血管注射平臺身體部位不適,依當時情況若持續在左上胸再施以外力壓迫,即有不適於駕駛座正常繫上安全帶,自左上方斜拉向右下方扣緊安全帶壓迫左肩情事。
法院指出,依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系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5條第1款「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系安全帶者」,劉當時身體特殊情狀,與「系安全帶」此一行政法上義務具密切關連性、衝突性,即使確實未依規定使用,然有阻卻責任事由,應予免罰。
法院審酌,交通局未審酌相關情狀,逕予處罰,於法未洽,劉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劉姓男子因化療在左胸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導致無法長時間依照自左上方斜拉向右下方的正常方式扣緊安全帶,否則將壓迫左肩造成不適。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