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遇停車受檢!後座孩誤解「鬆開安全帶」 駕駛慘被罰
有駕駛在國道匝道上遇到警察「停車受檢」,因後座2女子爲系安全帶,他因此被罰45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駕駛去年行經國道10號匝道口遇攔檢點時,警察發現後座兩名乘客未系安全帶,依法當場開罰4500元。駕駛不滿提訴訟,稱因看到警方設置的「酒測攔檢」及「停車受檢」告示牌,提醒後座兩名子女前方需「停車受檢」,孩子誤解才解開安全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判他敗訴。
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5月,駕駛阿強(化名)載兩名子女行經國道10號西向22公里處,因後座兩名子女未依規定系安全帶,遭警察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系安全帶(二人以上)—後座乘客」違規當場開罰4500元。
阿強不滿被罰,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行進至攔檢點前,他看到「酒測攔檢」及「停車受檢」告示牌,口頭通知家人,沒想到後座兩名子女聽到「停車受檢」,誤解而鬆開安全帶。他因專注前方路況,未能及時注意後座情況,直到抵達攔檢點依警方指示搖下車窗,導致警方發現後座子女未系安全帶而受罰。
阿強另表示,被攔查時正要進入交流道匝道,因前方車流壅塞,他一度以爲發生車禍,走走停停,直到接近匝道纔看到標示需停車接受酒測,他未注意到後座子女已解開安全帶,且車輛當時處於停止狀態,與裁決書所述「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未系安全帶」不符。他認爲因臨檢停車告示造成混亂,未能注意子女未系安全帶,子女也誤以爲停車即可解開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經檢視蒐證影片,阿強駕駛的車輛後座乘客明顯未依規定系安全帶,符合交通違規構成要件,處罰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阿強承認行駛國道10號匝道欲進入國道時,雖因攔檢點暫停在車道上,但車輛未熄火,員警發現後座兩名乘客未系安全帶後,立即要求阿強將車輛靠右停至路旁,等待進一步確認資料與舉發,因此,阿強主張車輛已停止、子女才解開安全帶的說法缺乏支持理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及乘客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須系妥安全帶,以在高速行駛時發生事故能獲得較安全的保護,降低傷害,沒有例外規定;最終法官駁回阿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