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全面明確適當性管理制度!監管發文徵求意見 禁止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金融產品
財聯社3月28日訊(記者 高萍)近年來,適當性概念已深入人心,適當性也貫穿落實在金融機構的銷售過程中。但產品適當性管理中也存在實際問題,如告知義務履行不充分、產品與客戶需求以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於形式等。
今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於投資型產品,《辦法》要求統一劃分風險等級並動態管理;而對保險產品,要求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等。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作爲首個全面明確適當性管理的制度,《辦法》將有力推動金融行業專業化發展,提升機構客戶服務水平,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不可靠產品進入市場的機會,從根源上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積聚。
需要指出的是,業內人士表示,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銀行代銷基金允許超風險等級購買,但其適用的是證監會制度不在《辦法》規定範圍內。
明確投資型產品風險分級和動態管理 將投資者區分爲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
《辦法》對金融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中的有關義務進行規範。其中,要求金融機構應當瞭解產品,瞭解客戶,對客戶購買的產品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銷售與其相匹配的產品。
對於投資型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並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爲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對於私募產品,應當面向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銷售等。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金融機構不僅需要釐清自身產品的風險等級,還要在風險發生變化時主動告知客戶。這一機制使得消費者在接收信息的及時性方面得以保障,有助於減少不明風險導致的糾紛。
“《辦法》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別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專業能力,將客戶分爲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針對兩者分別實施區別化保護策略。普通投資者因知識和判斷能力的不足,需要接受更嚴格的適當性審查和銷售管理。”曾剛如是說。
提及將投資者區分爲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業內人士也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對於普通投資者,由於其在信息獲取、產品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方面,處於相對弱勢,爲保障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特別保護。
另外,對於保險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劃定金融機構推介、銷售紅線 禁止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
在金融機構推介、銷售或者交易過程中,《辦法》劃定多項禁止性行爲,包括禁止代替客戶進行評估,進行不當提示,先銷售或者交易後評估,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影響評估結果真實性、有效性。
另外,禁止對客戶進行告知、風險提示時,內容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包括但不限於混淆存款、理財、保險等產品,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誇大產品收益或者保障範圍等;禁止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欺騙、誤導客戶購買或者交易不具備適當性的產品。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觸達客戶便利,客戶的覆蓋面廣泛,客戶風險偏好總體偏低,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防範風險傳導、規範機構審慎經營的角度作出相關規定,目的是讓投資者買到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
另外,針對金融機構可能的適當性違規行爲,《辦法》還列出了強化監督管理的措施,並明確了機構違反適當性規定時可能面對的行政處罰,曾剛認爲,這一條款有助於震懾可能投機取巧、不履行合規義務的機構。
業內人士介紹,《辦法》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處罰條款,規定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目前行業協會已經着手開展相關規則的制定工作,爲下一步制度落實提供支持。”
權益保護工作關口前移 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和追責權將大幅提升
近年來,監管部門針對金融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等,其目的就是讓金融機構給消費者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再次重申了銀行代銷產品的適當性原則,並限制了銀行對客戶風險能力測試的頻率。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大部分金融機構已經建立起相對完善的適當性管理體系,包括客戶風險測評、產品准入評級、客戶產品風險匹配、銷售過程雙錄、風險提示等。
另外,金融科技的應用日益廣泛。周毅欽表示,科技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技術已經逐步應用於客戶畫像、產品匹配、數據留存等適當性管理的環節。此外,投資者的認知正在逐步提升。
不過,曾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金融產品日益多樣化和複雜化,部分金融機構爲追求商業利益,忽視了是否真正適合於消費者的產品推銷,甚至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兜售高風險產品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對金融消費者利益造成威脅,也增加了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
近期,財聯社記者在調查中也瞭解到,關於金融機構是否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的投訴偶有發生。近年來諸多因適當性問題引發的金融糾紛案例,如老年人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稱購買高槓杆證券等產品,充分暴露了金融市場現有適當性管理方面的不足。
曾剛表示,《辦法》的出臺是對金融機構責任再明確、再強調的一次重要改革,尤其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其知情權和追責權將大幅提升。通過適當性管理,消費者將能夠在購買金融產品時獲得更透明理性的保障,老年人及其他弱勢羣體更不會因信息劣勢和誤導受騙。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不斷規範和加強產品適當性管理,不但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關口前移,還將更好地發揮金融產品銷售在服務居民投資理財、提高財產性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這是彰顯金融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重要舉措,也有助於進一步促消費、擴內需。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適當性管理的核心是將合適的金融產品推薦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從而更好讓客戶根據自身實際理性開展金融投資,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在理念上切實堅持以客戶爲中心,站在客戶的角度思考如何更好爲客戶創造價值,對員工尤其是營銷人員做好培訓教育,在產品推介過程中尊重客戶真實的意願,防止“強買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