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特徵,瞭解投保人與適當性管理相關的必要信息

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7月12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特徵,瞭解投保人與適當性管理相關的必要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職業、年齡等基本信息;保險保障需求、產品期限需求、已購買補償損失爲目的的同類險種的情況等信息;收入、資產等反映保費承擔能力的信息;風險偏好、可承受的損失等反映風險承受能力的信息;法律法規、產品規則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瞭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