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首次明確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保護金融消費者關口前移

隨着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金融產品日益多樣化和複雜化,部分金融機構爲追求商業利益,忽視了是否真正適合於消費者的產品推銷,甚至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兜售高風險產品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對金融消費者利益造成威脅,也增加了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

對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於3月28日發佈《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口前移。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別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專業能力,將客戶分爲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針對兩者分別實施區別化保護策略。此外,除投資型金融產品外,《辦法》也對保險類產品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保險產品銷售應根據消費者的實際需求進行匹配。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認爲,作爲首個全面明確適當性管理的制度,《辦法》將有力推動金融行業專業化發展,提升機構客戶服務水平,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不可靠產品進入市場的機會,從根源上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積聚。

首次系統全面進行規定

《辦法》既有總體的制度安排,也體現了差異化的客戶保護原則。

首先,《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要求在產品設計、發行和銷售環節中全面落實“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戶”的要求。金融機構需通過全面的客戶信息採集和產品分類管理體系,自行評估並匹配客戶與產品之間的適合性。

投資型金融產品的風險並非一成不變,《辦法》還要求對產品風險進行科學分級,並實施動態管理。金融機構不僅需要釐清自身產品的風險等級,還要在風險發生變化時主動告知客戶。

曾剛認爲,這一機制使得消費者在接收信息的及時性方面得以保障,有助於減少不明風險導致的糾紛。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資管新規”對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管產品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提出“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戶”等要求。

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先後出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等制度辦法,對不同金融產品銷售管理提出要求。但上述規章制度,對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的規定較爲籠統且分散,全面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不足。

董希淼稱,《辦法》第一次系統、全面地對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進行規定,涵蓋金融產品銷售中識別、提示、匹配、銷售、交易等全流程;適用機構範圍既包括銀行保險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也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他稱,不斷規範和加強產品適當性管理,不但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關口前移,還將更好地發揮金融產品銷售在服務居民投資理財、提高財產性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區別化保護策略

《辦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例如,對投資者,《辦法》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別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專業能力,將客戶分爲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針對兩者分別實施區別化保護策略。普通投資者因知識和判斷能力的不足,需要接受更嚴格的適當性審查和銷售管理。

其中,同時符合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兩千萬元;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一千萬元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符合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五百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具有五年以上理財、信託、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兩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成爲專業投資者。

再比如,對產品,《辦法》根據不同產品屬性特徵分別予以規範。對投資型產品,要求統一劃分風險等級並動態管理;對保險產品,要求保險產品銷售應根據消費者的實際需求進行匹配,並通過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來確定產品與客戶的適配程度。

曾剛認爲,《辦法》的出臺是對金融機構責任再明確、再強調的一次重要改革,尤其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其知情權和追責權將大幅提升。通過適當性管理,消費者將能夠在購買金融產品時獲得更透明理性的保障,老年人及其他弱勢羣體更不會因信息劣勢和誤導受騙。

“通過適當性管理爲金融消費者提供保護將進一步增強普通投資者的市場信心。特別是對於難以辨別風險的客戶,這種制度化的安排能夠鼓勵更多人合理參與金融市場,有助於金融行業吸引更多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曾剛稱。

雖然《辦法》在設計上體現了一整套嚴密的適當性管理規則,但在實施過程中仍面臨一些挑戰。

曾剛認爲,實施適當性管理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完備的信息收集系統,確保客戶數據準確且全面。這對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來說可能是一種負擔,需要投入資金和技術來完善信息系統。

適當性管理的效果不僅取決於金融機構的行爲,也依賴於消費者的金融素養水平。曾剛建議,未來需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基本的金融風險意識,避免投資者對管理規定產生誤解或認知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