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監管局 上海金融法院聯合發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必須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價值取向。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上海金融監管局、上海金融法院聯合選編10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旨在進一步深化落實金融監管與金融司法常態化協同機制,全面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金融市場主體經營行爲,提高人民羣衆對金融服務的安全感、獲得感,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
上海金融監管局發佈了近年來五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執法案例。相關典型案例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聚焦重點人羣金融服務痛點精準破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工作中與人民羣衆聯繫最爲緊密的領域。上海金融監管局始終堅持以“小切口”撬動“大民生”,通過政策指引、標準建立、窗口指導等方式,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爲老年人、新市民等重點人羣提供更加便利化的金融服務,切實提升金融消費者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堅持針對非法金融活動雷霆亮劍。上海金融監管局堅持金融特許經營、持牌經營原則,既要管“有照違章”行爲,更要管“無照駕駛”問題,始終保持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涉衆型金融犯罪的高壓態勢,依法守護人民羣衆“錢袋子”。
三是持續壓實銀行保險機構消保主體責任。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強化行爲監管的重要內容。上海金融監管局嚴格落實強監管嚴監管要求,壓實轄內銀行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重點整治違規催收、信息泄露、銷售誤導等問題。同時,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維權,讓廣大金融消費者“知金融理,做明白人”。
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了近年來審理的五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相關典型案例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明晰金融機構展業經營中的義務責任。在金融產品的設置、銷售過程中,金融機構應當公平設置合同條款,對於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係的特殊條款應當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發生效力。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場所和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妥善管理,如因管理疏漏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中的“既往症條款”,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患既往症的,應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聚焦金融新業態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積極迴應金融領域創新發展,對於平臺投保模式,釐清平臺、投保人及保險人三方法律關係,明確平臺應當按照協議安排妥善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提示說明的內容和方式應足以使投保人理解並做出判斷,推動規範平臺投保業務流程。
三是推動金融民事和行政糾紛聯動化解。對於因金融民事糾紛引發的行政案件,與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推動民事和行政爭議的聯動解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從根源上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源:晨報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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