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發佈權益保護“大禮包”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7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強化僱主責任險保障功能 保護中小企業及勞動者合法權益”新聞發佈會,介紹近年來該院涉僱主責任險審理情況,並向中小企業、保險機構、勞動者等羣體送出權益保護“大禮包”——《關於促進僱主責任險更好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強化中小企業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指引》、涉僱主責任險典型案例。
會上,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宋毅介紹說,僱主責任保險的服務保障範圍覆蓋各行各業,尤其是實體經濟中的生產型企業。僱主責任險作爲轉移僱主用工風險的重要工具,容易與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混淆。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到用人單位風險分擔、勞動者權益保障。
北京金融法院彙總了司法實踐中反覆出現、重點突出的常見僱主責任保險熱點問題,篩選發佈七個典型案例。分別從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舉證責任、管轄法院等角度作以提示和梳理。在一起某鋼管廠與某保險公司僱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案涉保險條款通過對僱員的定義將僱員的範圍限縮爲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該條款對僱員的定義與一般社會公衆及法律實踐中對僱員的理解相悖,在實質上限縮保險責任範圍,與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法院認爲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採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說明該條款,讓其充分知曉。該案明確將“與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關係”作爲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對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標準。
“實踐中,保險條款部分內容本身存在高度專業性,且與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關係。此類條款,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以及變更過程中,保險人均應對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厲莉說。
此外,相關典型案例還明確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僱員從事工作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工種負有舉證責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可以以被保險人住所地作爲保險標的物所在地進而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梳理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常見情形。
在回答記者關於企業應該如何購買適合自身需求的產品這一問題時,法官林文彪表示:“企業投保時,務必如實申報與僱員的僱傭關係,確保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前,要明晰自身需求,避免混淆僱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不同險種保障重點不同,若企業希望分散自身賠償風險,應當選擇僱主責任險;若希望給員工提供額外福利保障,意外傷害險更爲適合。”
關於僱主責任險對於勞動者的保護作用,林文彪表示,在特定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僱員賠償保險金。僱員遭遇職業傷害,要保留好證據,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法定賠償。僱主的賠償責任確定後,若僱主怠於申請理賠,導致僱員賠償無法及時到位,僱員可直接向僱主責任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