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護女性、捍衛女性權益?通州法院發佈相關典型案例
女性以堅韌與智慧,撐起了“半邊天”。當女性面臨困境,法律從不沉默,在婚姻中守護尊嚴,在家庭中衝破桎梏,在職場中捍衛平等。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發佈3起典型案例,解讀法律如何保護女性、捍衛女性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守護婦女人身安全
楊女士與王某是一對夫妻。婚後王某多次毆打、恐嚇楊女士及其親屬,並對楊女士的親屬實施跟蹤、尾隨等行爲,嚴重影響了楊女士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楊女士多次報警,但王某仍未停止其不法行爲。2023年,楊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王某曾於2022年4月在車內毆打楊女士,致使楊女士雙手、頸部、耳部多處受傷,此後還通過微信向楊女士發送恐嚇、威脅信息。
最終,法院認爲楊女士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毆打、恐嚇、威脅楊女士,禁止王某騷擾、跟蹤、接觸楊女士,禁止王某進入楊女士住所及工作場所。
法官表示,當暴力與威脅撕裂生活的安寧,人身安全保護令便如一柄“法治之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保護令明確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無論是身體上的傷害,還是精神上的折磨,都被嚴格禁止,讓申請人不再生活在暴力的恐懼之中。
保護令還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讓申請人能夠安心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當被申請人的存在對申請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時,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爲申請人創造一個安全、獨立的生活空間。
另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這期間,法院會密切關注保護令的執行情況,確保申請人的安全得到切實保障。若申請人仍面臨危險,可在保護令失效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延長。
若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情節較輕的,法院將給予訓誡,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守護女性的撫養權和探視權
張女士與滿某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後雙方協議離婚,並約定兩個孩子均由張女士直接撫養,滿某支付撫養費並定期探視。兩年後,滿某以探視爲由將兩個孩子接走後不再送回,導致張女士一直無法與孩子取得聯繫。張女士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子女由自己撫養。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請,判令兩個子女由張女士撫養。
法官解析,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往往是爭議的焦點。許多女性在婚姻中承擔了育兒的主要責任,卻往往因經濟條件、社會因素等原因在爭奪撫養權中處於不利地位。那麼法律是如何保障她們的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幼兒在哺乳期和幼兒期對母親的依賴,保障了母親在子女幼年階段的優先撫養權。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2條、第13條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分居期間遇到上述情形,作爲母親可向法院申請參照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母親即使未直接撫養子女,也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任何人不得無故剝奪。
爲孕期女職工撐起一片法治“晴空”
李女士自2015年起在A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籤勞動合同,A公司也未爲李女士安排年休假。兩年後,李女士懷孕,A公司口頭將李女士辭退,未給予任何補償。被辭退後,李女士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A公司向李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但駁回了李女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李女士與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確認了李女士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A公司雖否認因李女士懷孕爲由將其辭退,但並未就辭退李女士的原因予以舉證。庭審中,李女士明確表示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並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終,法院依法確認了李女士與A公司在訴爭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並判令A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官解析,處於孕期的女職工正在經歷人生的特殊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非過錯性理由或經濟性裁員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在上述期間內,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兩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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