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消保關口前移,金融監管總局:機構要將適當產品銷售給適當客戶

7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瞭解產品、瞭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同時,分投資型產品和保險產品,細化了不同產品的適當性規則。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價值取向,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口前移,金融監管總局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於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則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於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該負責人指出,爲保障政策平穩實施,《辦法》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哪些產品需要注意適當性管理?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發行或者銷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以及保險產品,其適當性管理均適用於《辦法》相關規定。

對於“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具體產品範圍,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進一步明確指出,投資型產品主要指銀行及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資產管理信託產品、保險資管產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非保本結構性存款、銀行對客衍生品等;而保險產品則包括財產保險產品、人身保險產品。

“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機構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於銀行間市場的有關規定執行,銷售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投資型產品,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於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有關規定執行。”該負責人稱。

要求加強金融機構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監管

從內容上來看,《辦法》在“基本規則”一章中主要明確了金融機構應瞭解產品、瞭解客戶、進行適當性匹配,合規推介銷售等基本要求。

今年3月28日至4月28日,金融監管總局曾就《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相較徵求意見稿,《辦法》在“基本規則”章節中強調了金融機構對三方合作機構的監管責任,新增了“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營銷的,應當嚴格履行營銷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營銷內容、方式合法合規”一條規定。

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或者交易過程中的禁止行爲,《辦法》還新增了“通過操縱業績或者不當展示等方式誤導或者誘導客戶購買有關產品”一項。

嚴格框定專業投資者範圍

《辦法》還根據不同產品屬性特徵提出針對性要求。對於投資型產品,要求劃分產品風險等級、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將投資者分爲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進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管理。對於保險產品,要求開展分類分級、對保險銷售資質進行分級管理,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和財務支付水平評估等。

根據《辦法》,專業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信託公司管理的資產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對於這些專業投資者,金融機構在銷售投資型產品時,可視情況簡化或者免於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開展可回溯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請成爲專業投資者的有關規定,即更嚴格框定了專業投資者範圍。

《辦法》強調,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爲普通投資者。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對其適合購買或者交易的產品作出判斷,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將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範

《辦法》指出,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範,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對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範予以指導。同時,還將加強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指導監督,督促行業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

此外,還要積極培育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編:戰術恆

排版:劉珺宇

校對: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