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解讀|嚴守系統風險底線 監管發文規範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北京報道

2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通知,從多個維度爲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立下規矩,進一步提升保險集團風險管理水平,促進保險集團穩健經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保險集團因涉及業務領域廣、成員公司多,極易形成對同一主體、投資品種、業務區域等相對集中的大額風險暴露。目前,相關監管要求散落在保險集團監管、償付能力、資金運用等各類文件中,尚未出臺統一、規範的集中度風險監管規則。金融監管總局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研究制定《指引》,爲保險集團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提供遵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王國軍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有十三大保險集團,佔據90%以上的市場份額,橫跨保險、資管、銀行、證券、信託、基金等所有金融領域,集團下有養老地產、醫療機構、數字科技等多種業務,其風險牽一髮而動全身。印發《指引》是爲防止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面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是一項具有前瞻性的監管舉措。

集中度風險管理以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爲底線

首先,《指引》明確,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是指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面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

《指引》規範集中度風險管理流程。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與業務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等,有效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集中度風險。

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指引》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針對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現狀和問題,完善監管制度依據、豐富監管政策工具,引導保險集團建立審慎經營理念,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是《指引》的一大重點,《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及成員公司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管理運行機制。

其中,保險集團公司董事會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最終責任,履行審批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審批風險偏好與風險容忍度;監督高級管理層對集中度風險實施有效管理;審閱集中度風險相關報告,掌握集中度風險變動和管理情況,根據集中度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等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調整業務結構、業務發展速度、補充資本等;審批集中度風險信息披露內容。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高級管理層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實施責任。保險集團公司明確集中度風險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各項工作。保險集團公司統籌指導主要成員公司集中度風險管理。保險集團主要成員公司建立健全自身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保障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要求在成員公司層面的落實和實施。保險集團公司根據《指引》制定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定期對制度開展評估,必要時及時修訂。

至少每年開展一次集中度風險管理內審工作

在集中度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方面,《指引》要求,保險集團推進多維度指標及限額體系建設,建立集中度風險指標與限額的回溯更新機制、集中度風險預警機制、超限額管理機制。

《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識別機制,明確集中度風險識別方法和管理要求,全面識別保險集團可能面臨的集中度風險,細化集中度風險管理維度和顆粒度,準確反映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的全貌。

如,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計量機制,結合各類集中度風險特徵,採取差異化集中度風險計量方法,綜合運用模型或非模型方法,基於財務損失、投資收益、經營穩定性等適用性角度計量集中度風險影響。

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指標體系,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等因素,對各類集中度風險設定適當的集中度風險限額,明確集團成員公司分級限額傳導機制、分層管控機制、限額佔用規則等管理規範。

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監測機制,明確各類集中度風險監測職責分工、報告路徑等管理規範,持續監測集中度風險限額執行情況及集中度風險事件,前瞻性分析潛在影響,及時調整相關投資及經營活動等。

同時,《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範圍,至少每年開展一次集中度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監督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執行,評價集中度風險管理運行情況和效果。

集中度風險管理情況納入年度並表管理報告

在管理信息系統與報告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數據治理機制,明確各類集中度風險數據統計口徑、信息來源、報送標準、時效規範等。

《指引》明確,保險集團在官方網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風險管理信息,定期統計集中度風險指標、報告集中度風險狀況。

具體來看,《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指標統計表納入並表管理季度報表,並按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送;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管理情況納入年度並表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集中度風險管理基本情況,集中度風險限額和管理政策程序等執行情況、集中度風險狀況等;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中度風險信息披露機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網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風險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管理策略及其執行情況、風險狀況,以及重大集中度風險事件等。

此外,《指引》還指出,保險集團公司應建設集中度風險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實現集中度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預警、報告等工作的系統化、線上化管理,通過信息系統建設強化集中度風險管理。

王國軍表示,《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確定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給出相關的管理信息系統與報告披露要求,並以附件的形式規定了集中度風險指標統計表的格式和集中度風險管理情況報告的內容,對保險業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維護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