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風險傳染、無序擴張 13家保險集團迎來並表監管新規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北京報道

爲加強保險集團並表監管,維護保險集團穩健運行,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近期發佈《保險集團並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辦法》修訂重點包括要求保險集團聚焦主業,簡化股權層級,防止無序擴張。“針對保險集團組織層級多、治理複雜、業態形式豐富、風險傳染性高的特點,完善並表監管制度,全面加強監管,防範風險跨區域、跨市場、跨境傳遞共振。”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梳理,目前我國共有13家保險集團公司,即中國人保、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平、中國太保、中國再保險、中華聯合保險集團、陽光保險集團、華泰保險集團、富德控股、泰康保險集團、大家保險集團、安聯控股。

上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進一步表示,近年來保險集團多元化發展,經營範圍不斷拓展,結構層次逐漸增多,內部交易和風險關聯傳染問題日益複雜。保險集團公司自身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舊監管辦法進行修訂。

妥善退出偏離主業的成員公司

據悉,經過廣泛深入調研,結合監管實際,《辦法》從風險管理、內部交易管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豐富完善並表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風險並表管控能力提出更加明確的監管要求。

《辦法》首先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並表定義,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對成員公司的公司治理、資本、財務、風險等進行全面持續的管控,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保險集團總體風險狀況。

在公司治理方面,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覆蓋全集團的公司治理架構,獨立完整地履行對成員公司的管理職能,明確並表管理的制度、職責和流程,確保對成員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和適當性;督促成員公司有效管控自身各類風險,並要求各成員公司對自身投資的並表機構承擔首要管理責任。在集團內,要建立清晰明確的報告機制,實現對成員公司的有效管控。

對於投資,《辦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成員公司重大股權投資管理機制,嚴格規範各級成員公司投資設立非保險子公司。

此外,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聚焦主業、防控風險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定期評估成員公司情況,妥善退出偏離主業、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或在合理時期內無法達到戰略目標的成員公司。

業內人士對記者分析認爲,經過多年來的發展,13家保險集團已佔據市場90%以上的份額,這些保險集團大多數橫跨保險、資管、銀行、證券、信託等多個金融領域,旗下擁有健康管理、醫療、養老、金融科技等公司,若有一環出現風險容易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有必要清理那些拖累保險主業或已經有業務風險的成員公司。

實際上,在兩個月前,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亦指出,保險集團因涉及業務領域廣、成員公司多,極易形成對同一主體、投資品種、業務區域等相對集中。

此外,《辦法》明確每年4月30日前,保險集團要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年度並表管理情況,於每季度結束後25個自然日內報送季度並表管理情況。對於保險集團組織結構和並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影響集團穩健經營重大事件的,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從四大方面重點防範

《辦法》在全面風險管理、集中度風險管理、內部交易管理及風險隔離四大方面提出明確要求,詳細釐清保險集團合規經營與穩健發展的底線。

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監測評估體系、穩健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等。對於成員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防止風險蔓延和損失擴大。

集中度風險管理上,《辦法》要求以並表管理爲基礎,完善覆蓋所有風險類型、業務條線和法人實體的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健全風險指標體系,審慎設定風險限額以及超限額處理和調整機制,防止對特定資產、交易對手、地域或行業過度依賴。

尤其需要特別關注複雜交易結構帶來的隱蔽集中度風險,以及對受宏觀政策和經濟週期波動影響較大的行業和區域的暴露。同時,集團還需定期評估國別風險,設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加強應對能力。

《辦法》還明確內部交易範圍,要求保險集團規範交易行爲、降低複雜程度,重點防範利益輸送、監管套利與風險傳染。

例如內部交易中,禁止利用控制地位損害成員公司、成員公司的其他股東和客戶的合法權益;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保險集團公司和其他成員公司的穩健性;通過掩蓋關聯關係、拆分交易、設計複雜交易結構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內部審查或監管要求,爲關聯方違規提供投融資、隱匿風險等;交易協議條件顯著偏離與非關聯方進行的同類交易,以及採用明顯偏離市場價格或缺乏合理依據的定價基準;由成員公司承擔不合理的或應由保險集團公司、其他成員公司承擔的相關費用;成員公司中的金融機構違規爲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提供融資或擔保。

風險防範,建立“防火牆”少不了。《辦法》進一步指出,保險集團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從組織架構、人員安排、業務協同、信息處理、資金運作等多個維度實施審慎隔離。

具體措施包括不得違規開展資金的集中運營;不得通過非保險子公司進行股權隱匿、風險轉移和監管套利;及時清理長期無業務發生的空殼公司等。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