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保險集團公司要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2月8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了《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是指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面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

根據《指引》,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及成員公司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管理運行機制。

保險集團公司董事會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審批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審批風險偏好與風險容忍度;監督高級管理層對集中度風險實施有效管理;審閱集中度風險相關報告,掌握集中度風險變動和管理情況,根據集中度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等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調整業務結構、業務發展速度、補充資本等;審批集中度風險信息披露內容。

《指引》指出,保險集團公司高級管理層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實施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審覈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審批;審覈風險偏好與風險容忍度、超限額處置流程,提交董事會審批;審批各類集中度風險指標及限額;推動相關部門落實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和限額;定期將集中度風險變動及管理情況報告董事會;審覈集中度風險信息披露內容,提交董事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