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伍麗華不實連署案...黃碧雲遭收押 法院裁定理由曝
屏東地檢署偵辦民進黨山地原民立委伍麗華罷免提議涉不實連署案,此案還有共犯立委盧縣一。圖/報系資料照
屏東地檢署偵辦民進黨山地原民立委伍麗華罷免提議涉不實連署案,檢方昨第二波搜索,向法院聲押禁見國民黨組發會副主委黃碧雲獲准,屏東地院指出,黃女訊問後坦承交待抄寫提議書,此案還有共犯盧縣一、謝男未到案,黃女是否受他人指示,並未說明,若未收押,實有影響共犯或證人之虞。
屏東地院指出,國民黨組發會副主委57歲黃碧雲負責選務工作,與專委李得全、黨工隨男、專員柯達昱、領銜人張芳碩、盧縣一與謝男,基於行使僞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犯意聯絡。
屏東地院指出,今年202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在國民黨1樓組發會辦公室或中山廳,抄寫該黨電腦或名冊內黨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後,今年2月6日送件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立法委員伍麗華的罷免案。
屏東地院指出,經發現上開名冊,有1017人不符資格(含提議前已死亡、重複提議、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姓名錯誤或不明、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不明),遂要求領銜人張芳碩補件,詎料竟在同年3月5日,以同樣不法手段,補提僞冒代抄的提議人名冊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嗣經查對,仍有504人不符資格。
法院裁定指出,黃女訊後坦承有交待抄寫提議書事實,並根據共犯隋男等人、與證人陳女、李男等人證述在卷,復有調查局鑑定書及提議人名冊在卷可證,足認涉犯刑法第216 、210條的行使僞造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妨害個人資料使用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 等罪之嫌疑重。
法院裁定指出,本案尚有共犯盧縣一、謝男,未到案,黃女是否受他人指示,並未陳明,如任黃碧雲在外,實有影響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致案情隱晦不明風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權衡黃女所涉犯罪對社會侵犯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及黃女人身自由的受限制的程度後,若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的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是否會傳訊立委盧縣一,檢方表示,偵查不公開。據瞭解,不排除會傳訊盧縣一。
屏東地檢署偵辦民進黨山地原民立委伍麗華罷免提議涉不實連署案,檢方昨第二波搜索,向法院聲押禁見國民黨組發會副主委黃碧雲獲准,屏東地院指出,黃女訊問後坦承交待抄寫提議書,此案還有共犯盧縣一、謝男未到案,伍麗華今年4月到屏東地檢提告。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