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民政處長涉罷免查水錶案遭聲押 裁定交保理由曝光
花蓮地院今天裁定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50萬元交保,且不得與共犯,證人聯繫。(羅亦晽攝)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昨晚遭聲押,花蓮地院今裁定50萬元交保,檢方將提抗告。(羅亦晽攝))
全臺罷免白熱化,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2月疑要求戶政人員,實地登門向民衆確認連署書是否親填,引爆「查水錶」爭議,事後還將相關訊息刪除,遭檢方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昨天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花蓮地院今天開庭審理,認爲檢方所提證據以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因此裁定50萬交保,且不得與共犯,證人聯繫,檢方不服裁定結果將提抗告。
花蓮地檢署2月接獲最高檢察署檢送檢舉資料及民衆告發,指稱花蓮市有戶政人員登門查詢罷免提議人名冊簽名真僞,疑涉不法情事,立即分案偵辦, 經檢方向中選會及縣選委會函調相關資料,訊問相關證人,認爲已達到搜索門檻,昨發動搜索並帶回明良臻、身兼選委會總幹事的民政處副處長吳俊毅、花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鍾威霆及王姓、蔡姓、辛姓、陳姓等4名戶人員。
檢方認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的規定」,查戶政機關唯一可以做的是利用電腦戶政系統,查對縣選委會提供的罷免提議人名冊影本,確認戶籍資料及身分別,名冊簽名真僞確認工作屬選委會的職權,且依規定得寄送查詢單方式查詢,花蓮市戶政所的做法不僅不符規定,也未獲得任何機關授權辦理。
檢方訊後依《個資法》諭知吳、鍾、王、蔡、辛及陳等人2萬元至30萬元不等交保,明因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花蓮地院今天中午11時30分開庭審理,裁定明以50萬元交保,且不得聯繫同犯、證人。
花蓮地院裁定交保原因爲,法官依檢方所提證據,足認被告涉犯違反《個資法》罪嫌重大,但審酌本案進度及當事人意見,認爲本案無羈押必要,交保的強制處分方式可代替羈押處分,若檢方、被告及辯護人不服,可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檢方也將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