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幽靈連署!黃呂錦茹3人起訴後遭羈押 理由出爐
(左起)黃呂錦茹、姚富文、初文卿、賴苡任、陳奎勳。(中時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偵辦罷免綠委吳思瑤、吳沛憶「幽靈連署」案,16日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僞造文書等罪,起訴羈押中的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檢方認爲3人嚴重戕害民主基礎,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以儆效尤,3人17日移審、法官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黃呂錦茹等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於訊問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被告初文卿、姚富文坦承本案行使僞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犯嫌;被告黃呂錦茹否認犯嫌。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並參酌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應認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審酌被告初文卿、姚富文今日固然坦承全部犯行,然被告初文卿、姚富文就本案經過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共同被告之情形。況且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渠等爲避免因彼此證述而經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依常情判斷,實有互相迴護勾串之可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行爲及可能,應認有羈押之原因。
北院表示黃呂錦茹等三人犯罪手段是以大量抄錄民衆資料、僞造提議人名冊爲之,所僞造之提議人名冊系得以決定是否罷免公職人員之重要文書,而選舉、罷免屬憲法保障之公民權,本案僞造提議人名冊之行爲,不僅對被冒名人之憲法權利產生危害,更可能影響公職人員之罷免結果,對他人之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之選罷制度造成重大危害。
合議庭考量現今網路與通訊軟體發達,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若釋放在外,可輕易透過其他行動裝置、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繫、影響證人,爲避免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規避或妨礙審判或執行之危險,除羈押以外,顯無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替代手段,足以達成與羈押同等有效防免被告黃呂錦茹等三人湮滅、僞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目的,依比例原則權衡羈押對各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應認均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