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伍麗華涉造假 國民黨組發會副主委黃碧雲收押理由曝
▲黃碧雲被羈押禁見。(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山地原住民立委罷免提議案,疑涉僞造文書、非法利用個資等情,昨(1)日指揮多單位同步搜索中國國民黨多地黨部及相關人員住處,共約談15人。國民黨組發會副主委黃碧雲涉案情重大,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專委李得全等6人,被以10萬到50萬元交保,法院2日上午開庭後裁定黃碧雲收押禁見。理由下午出爐,黃碧雲應自7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屏東地檢署陳新君檢察官偵辦伍麗華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提議案疑涉不法案件,於昨(1)日率同屏東縣調查站、新北市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桃園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東縣調查站、宜蘭縣調查站及高雄市調查處等單位,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黨部、南投縣黨部、花蓮縣黨部、臺東縣黨部、李姓被告、黃姓被告等處執行搜索,約談犯罪嫌疑人10人、證人5人(原本6位證人,其中1位證人轉換爲犯罪嫌疑人),合計15人到案說明。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黃碧雲。
法院裁定黃碧雲羈押理由,被告黃碧雲爲中國國民黨組發會副主任委員,負責選務工作。其與專員李德全、隋O翰、柯O昱、謝O光、盧O一及張O碩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僞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 段232至234號之中國國民黨1樓組發會辦公室或中山廳,抄寫該黨電腦或名冊內之黨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後,於2月6日送件至中央選舉委員會而提出立法委員伍麗華之罷免案,嗣經發現上開名冊中,有1017人不符資格(含提議前已死亡、重複提議、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姓名錯誤或不明、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不明),遂要求領銜人張O碩補件。詎其等竟於3月5日,以同樣不法手段,補提僞冒代抄之提議人名冊予中央選舉委員會。嗣經查對,仍有504人不符資格。
裁定書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有交待抄寫提議書之事實,並據共犯隋O翰等人及證人陳O芬、李O賢等人證述在卷,復有調查局鑑定書及提議人名冊在卷可證,足認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僞造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妨害個人資料使用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 等罪之嫌疑重大,又本案尚有共犯盧O一、謝O光未到案,且被告是否受他人指示,並未陳明,如任被告在外,實有影響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致案情隱晦不明之風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權衡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侵犯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爲若採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件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