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出具大陸戶籍註銷證明 陸委會:設籍滿10年規定無法起算

▲民衆黨陸配立委李貞秀。(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衆黨陸配立委李貞秀國籍問題持續延燒,近期又被爆出2025年才放棄大陸戶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包括參選資格在內的在臺權利都會喪失。對此,陸委會今(12日)說明,大陸人在臺灣定居後要進行身份轉換,必須在臺灣拿到身分證後回大陸註銷大陸戶籍,且要把證明資料拿回來交給移民署,才完成所有的身份轉換程序。換句話說,只要沒有拿回來,他的身份就還沒完成轉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謂設籍滿10年的規定就沒有辦法起算,因爲她還擁有大陸戶籍。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主持院會後記者會時說,內政部分別在1月28日、2月3日、2月11日發函給立法院,請立法院提供李貞秀在2月3日就職之前依照《國籍法》規定,向中國辦理放棄國籍書面證明。另外,內政部也在1月30日、2月2日、2月11日發函給李貞秀女士本人,請她提供資料。

李慧芝指出,在發函給立法院、李貞秀女士的函文中,都是請他們在2月13日中午前提供已經辦理放棄中國籍的書面資料。

至於戶籍部分,陸委會法政處長周鳴瑞說,針對「兩岸條例」規定,大陸籍人士在臺灣參選公職有3個重要前提跟原則,第一,中國大陸人士不能參選臺灣民選公職;第二,中國大陸人士如果在臺灣要參選公職,必須設籍滿10年後才能參選,至於參選時是不是大陸人,完全以他在大陸有沒有設籍做認定。

第三,一個大陸人在臺灣定居後,要進行身份轉換,必須在拿到定居資格、在臺灣拿到身分證後,要回到大陸去註銷大陸戶籍,且要把證明資料拿回來交給移民署之後,才完成所有的身份轉換程序,「換句話說,只要沒有拿回來,他的身份就還沒完成轉換」,根據「兩岸條例」第21條所謂設籍滿10年的規定就沒有辦法起算,因爲他還擁有大陸戶籍。

針對李貞秀參選的問題,周鳴瑞表示,選務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的時候,會自行審查不會徵詢相關行政機關,今天也發現的確存在制度運作的漏洞,政府會積極因應這個漏洞。陸委會會盡快向選務機關了解需求,在過完年後陸委會會邀請相關機關進行協調整合,協助選務機關跟內政部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解決漏洞。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重申,依據2023年行政院秘書長的函示有明確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有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所以原大陸籍人士必須取得臺灣人民身份之後,身份轉爲我國國民後,擔任公職就應該遵守與全體國人相同的標準,也就是遵守《國籍法》規定,即擔任公職者不得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這是沒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董建宏指出,《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講得非常清楚,李貞秀女士必須要在2月3日就職前,就應該辦理放棄我國以外國籍的相關作業程序,內政部已經在1月28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請立法院針對立委就職時應該有的相關規範,依法辦理。

董建宏強調,如果李貞秀在就職前沒有完成放棄外國籍的身份,就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的相關意旨,所以任用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就應該依照《國籍法》予以解職,內政部會再次函請立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