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對岸戶籍將喪失臺灣身分 陸委會釋令:身分證、定居證也算
▲中國大陸身分證、居住證。(圖/記者蔡紹堅翻攝)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兩岸條例第9-1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否則將喪失臺灣身分。對於法規中「設有戶籍」之部分,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陸委會16日發出令釋,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令釋中提到,考量中共系以「定居」作爲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爲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
令釋中也強調,此舉是爲了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
▼中國大陸定居證。(圖/記者蔡紹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