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三讀 納18歲公民權
在朝野黨團均支持下,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定義爲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國民,並將十八歲公民權入法,並規定中央政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一百億元,於基本法施行後分五年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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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三讀通過後,賴清德總統於臉書發文表示,推動國家進步與人權保障,一直是執政團隊的志業與任務。感謝所有青年團體的努力與支持,在行政院審慎推動與朝野黨團的合作下,讓臺灣趕上國際趨勢,落實對青年的承諾,確保世代正義與公民權益的保障。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基本法所稱青年爲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國民,並且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基本法施行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不過朝野對於是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仍意見不同,國民黨、民衆黨團表決通過再修正動議,規定中央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一百億元,於本法施行後分五年編列預算,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管理基金運作。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就業、青年創新及創業、青年生育、青年運動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覈定,作爲青年相關政策施政依據。另外,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批評,藍白兩黨聯手突襲硬設一百億元基金,違反財政紀律法中,立法機關不得修法增加經費的規定,在野黨分明是慷國家之慨、拿國家錢亂花。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強調,政策不能只靠各部會編列年度預算,否則將導致資源零散,且依預算法規定,特種基金本就可以透過立法設置與管理,因此基本法明定「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不僅合法,且具有政策與財政雙重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