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房借名登記 好友消失拒過戶!法官判房地移轉回出資人

千萬房借名登記,好友消失拒過戶!法官判房地移轉回出資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買房登記在朋友名下,本想圖個方便,卻差點讓千萬元房產變成別人所有。一名男子小戴(化名)因考量貸款利率與稅務問題,當年購屋時,請好友小維(化名)幫忙借名登記。沒想到事後小維人間蒸發、拒不過戶,小戴被迫提告。法官審理後,判決小戴勝訴,小維須將名下房屋過戶還給真正出資人。

判決書指出,小戴於2000年以自有資金購買一戶電梯華廈與土地,爲了貸款條件與稅務優惠,徵得好友小維同意後,暫以對方名義登記。兩人也簽下「借名登記契約書」白紙黑字載明,房子雖在小維名下,但所有出資、貸款、管理與稅務費用,皆由小戴負擔。

不料好景不常,原本的「信任」成爲爭產導火線。小戴指控,自己每月繳房貸、水電、管理費及房屋地價稅,一切支出都有收據爲證,房屋買賣契約及貸款契約也都由他保管。但自2024年起,小維屢屢失聯,電話、LINE都不回。無奈之下,他最終與小維簽下「終止協議切結書」,雙方同意解除借名關係並返還房產。

不過,小維事後再度失聯。他爲了取回名下權益,自行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返還契約,經提供完整購屋金流、收據明細,證明房款確爲自己支付,地方稅務局也核發「借名登記返還非屬契稅範圍」證明函,等同官方認定他是房屋真正出資人。而小維仍以「沒空」、「之後再說」等理由推託過戶。

法官考量,小維多次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法官審酌證據,包括房屋買賣契約、借名登記書、抵押貸款文件、稅務公文及LINE對話紀錄等,均足以證明房產確屬小戴出資購得。依《民法》第541條及第179條規定,借名登記屬「委任性質」,一旦契約終止,出名人若不返還財產,構成不當得利,應將所有權移轉回真正出資人。

法官指出,借名登記關係建立於信任之上,出名人僅爲形式登記,實際權利仍屬出資人所有。如今雙方已簽署終止協議,借名關係消滅,小維仍佔有不返,已違反民法委任義務,依法應將所有權移轉給小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