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在臺發展共諜組織未遂 二審判5年4月

▲前軍聞社中校副主任孔繁嘉發展共諜組織未遂,二審遭高等法院判刑。(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前中校副主任孔繁嘉,在服役期間被大陸情報單位吸收後,試圖在軍中發展共諜組織。全案爆發後,檢方對他提起公訴,一審法院重批他「叛國」,判刑5年6月。全案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爲他犯下「貪污」、「發展共諜組織未遂」兩罪,改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可上訴。

本案起源於在金門的退役上尉邵維強,邵男退役後,在金門地區開設旅社,另外也擔任電視臺駐地記者。不過他遭大陸情報單位「中國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吸收後,2002年起就開始積極在臺發展共諜組織。還吸收曾任金防部金門守備上校大隊長、裝甲第564旅副旅長、八軍團作戰處副處長的向德恩。

向德恩當時因爲離婚,心情低落,遭邵男趁虛而入,前後簽下兩份投降的誓言書,並提供名片。向男還穿上軍服,面帶笑容與邵男開心合影。邵維強之後每月交付向德恩4萬元,一直到被查獲爲止,總計56萬元。邵男後來遭判刑12年6月定讞,向男遭判刑7年6月定讞。

至於孔男則是2006年起被邵維強以金錢利誘拉入,協助發展組織。孔男當時仍爲現役軍人,利用身分接觸現役、退役軍官,以提供免費招待前往越南旅遊爲幌子,企圖帶領軍官出國,好提供機會給大陸情報單位接觸,但他所接觸的軍官均未能成行出國,所以孔男發展共諜組織未能得逞。

檢方自邵維強案持續追緝,查出孔男涉案部分,檢方認爲,孔男發展共諜組織10餘年,除了收受不法利益以外,並使昔日軍中同袍蒙受質疑,更置國家安全於難以預料的危險狀態,因此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將他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孔男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以及《國家安全法》「發展共諜組織未遂罪」,其中收賄罪重判有期徒刑5年2月,共諜組織罪判刑2年6月,高院訂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