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溪前區長陳聖聰挪用工程款宴客 二審認罪獲緩刑

挪用工程款宴客 前平溪區長陳聖聰認罪 二審獲緩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前主任陳聖聰,被控在擔任平溪區長期間,指示部屬挪用工程款宴請地方人士,一審判刑3年10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繳回其犯罪所得2萬元,且並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以示其自我反省之決心,改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陳聖聰在2018年任職新北市政府平溪區公所區長,爲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便與不知情之葉姓民衆商議,由其出資支付餐敘費用,葉負責聯繫地方人士與會。他再違法指示不知情之工務課課長動支工務課之工程管理費,批示「如擬」之不實記載而決行。

後來不知情的工務課課員依指示於2018年12月12日晚間6時許,抵達餐敘地點拍照,並請到場餐敘之葉等36人在活動簽到簿上簽名,但實際上並無任何與工程觀摩宣導、用地取得協調相關之活動,陳詐領2萬元餐費。

高院考量陳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繳回其犯罪所得2萬元,且並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以示其自我反省之決心,高院認爲縱依貪污罪減輕其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不免過苛,依刑法第59條再減刑後改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