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男「服12天補充兵役」規避1年替代役 二審認罪獲緩刑

▲盧姓男子「服12天補充兵役」規避1年替代役,二審認罪獲緩刑。上爲示意照。(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文/中央社

35歲男博士欲服12天補充兵役以免服1年替代役,涉規避替代役徵集並逾期報到,一審判刑10月。他二審時改認罪求緩刑。二審日前判9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盧姓男子自民國108年9月出境後,於111年3月間取得博士學位而完成學程,後來經屢次催告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卻置之不理,臺北市政府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檢方於112年3月、6月、12月傳喚到庭,但盧男未返臺到庭說明,直到112年12月底獲補充兵徵集令後,才於113年1月14日入境返臺。盧男已履行兵役義務。

檢方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的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嫌,起訴盧男。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審酌盧男熟讀律法,明知法律爲保衛國家安全,認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義務,猶漠視此義務,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拖延返國時間,遂行其服12天補充兵役以免服1年替代役的計劃,而妨害國家兵役管理。

一審指出,盧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矯辯並推卸責任予兵役科承辦人,屢稱本案至多僅爲得易科罰金、應該宣告緩刑之罪責,行爲實值非議,犯後態度不佳,依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案經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盧男表示,對一審時沒認罪,感到懊悔且浪費司法資源,現在不爭執犯罪事實,予以認罪,僅針對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給予緩刑等自新機會。辯護人指出,盧男因本案遭限制出境,錯失國外重要考試機會,但現在已知錯。

公訴檢察官則表示,盧男已認罪,建請法官從寬認定。 二審高院日前改判盧男9月徒刑,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