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替代役男未按時報到一審判無罪 二審打臉改判2月

服替代役的臺南市林姓男子以罹患新冠肺炎爲由沒有按時報到,甚至康復後45日也沒有自動申報服役,一審判無罪後,被臺南高分院撤銷改判徒刑2月。(本報資料照片)

服替代役的臺南市林姓男子以罹患新冠肺炎爲由沒有按時報到,甚至康復後45日也沒有自動申報服役,被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起訴。臺南地方法院卻以該條例並無緩徵規定,應參照《兵役法》的緩徵規定,但林男是因病未入營報到,不符《兵役法》申請緩徵的規定,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爲,一審判決的法律見解容有未洽,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全部法文脈絡可知,該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的「緩徵」,即指全部涉及暫緩徵集的情形,根本不需再參照《兵役法》,撤銷改判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爲臺南市替代役應受徵集役男,原應於2024年5月14日上午8時20分許前往永康區公所集合後,前往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駐地爲臺中成功嶺),該替代役徵集令已於同年5月6日由林男親自簽收領取。

不料,林男並未按時入營報到,且於徵集當日接獲承辦人員簡訊告知並電話聯繫準時前往集合地點後,僅在電話中口頭表達另有他事處理當天無法準時入伍,之後也未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徵集,甚至狀況改善或身體痊癒等延緩徵集原因消滅後,仍無故逾45日未向主管機關自動申報,案經市府民政局函送臺南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

訊據時,林男辯稱,報到當天罹患新冠肺炎,並無避免替代役徵集的主觀犯意,系因不知必須申請延期徵集且之後也未接獲通知,才未於健康狀況改善或痊癒後45日自動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審合議庭認爲,林男因新冠肺炎確診未入營報到,但《替代役實施條例》並無緩徵規定,因此應該參照《兵役法》的緩徵規定;加上林男系因病未報到,也非參照《兵役法》的規定申請緩徵,既非緩徵自然也不會出現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的情形,因此檢方以林男所爲構成《替代役實施條例》的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罪,容有誤會,判處無罪。

南檢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指出,由《替代役實施條例》的立法說明及該條例第1條規定可知,立法者因替代役有別於其他役種,特地參考避免其他役種徵集時相應處罰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訂立因地制宜的《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以處罰避免徵集的行爲;且該條例第1條也規定,《替代役實施條例》未規定時,才適用其他規定。

合議庭還說,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的全部法文規定脈絡,可見該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的「緩徵」,乃指條例內所規範全部涉及暫緩徵集的情形,不需再參照《兵役法》有關緩徵的規定,否則將出現《替代役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的情形,無故於原因消滅逾45日後未自動申報的行爲無法可罰,但條例未規定的《兵役法》緩徵規定,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的不合理現象,如此一來也與當初立法者特別制定《替代役實施條例》的目的,係爲處罰有關避免該條例規定的徵集行爲相悖,原判決的法律解釋與適用容有未洽,自應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合議庭審酌,林男有詐欺、竊盜、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等前科,素行不佳,先前已有相同前案竟不知悔悟,雖此次於應召當日有身體不適可申請延期徵集的情形,卻不依規定檢附醫療證明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事後更爲避免徵集,於病症痊癒後,仍不於限期內自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拒絕善盡法定的服役義務,主觀上具相當惡性,更影響國家對兵源數量的掌握、兵役徵集的順暢、役政制度的健全乃至國防的充實,所爲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量處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