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逃不了! 被抓包刑期將加嚴、超過36歲擬補服替代役
▲內政部長劉世芳召開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藝人閃兵風暴延燒不斷,最高檢建議將刑責從5年以下提高到7年以下,也有立委建議修《兵役法》,要求閃兵者即使達到36歲除役年齡,仍要補服役。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6日)表示,內政部與國防部態度一致,刑期、體位標準「一定要加嚴」;除役後發現閃兵,也擬規劃補服替代役,相關調整國防部傾向明年4月定案。
役政司長沈哲芳說,體位區分標準的應用是內政部跟縣市政府,訂定標準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因爲國軍要什麼樣的體能、標準,尊重國防部。他指出,體位區分標準要兩部會共同研議,初期國防部給的意見是11月中旬會預告,但還是尊重他們的流程規劃。
沈哲芳指出,中間還有一些細節要討論,明天可能會再跟國防部做項目確認,如精神疾病等,有病裝作沒病、沒病裝有病等,在醫生的檢查也很難鑑定,在規範裡就要務實跟軍方精神科醫師、各醫學學會做確認,後續如果還有要在調整,預告時間也會再往後延。
有關閃兵的刑責要增加到7年,沈哲芳說,高檢署有提出這意見,目前規劃是開放意見討論,整合各方,目前還沒定案。而達除役年齡被發現閃兵,36歲以後是否補服兵役?沈哲芳表示,牽涉到國防部兵員應用、部隊管教問題等,國防部也還在蒐集意見階段,「除役後發現的也不一定要回來服兵役,也可以加重2/3刑期等,目前還在蒐集意見」。
劉世芳說,超過36歲可能體力上無法服兵役,但可考慮替代役,確切日期國防部傾向明年4月定案,因爲牽涉到衛福部精神障礙鑑定,要跟健保就醫紀錄做結合,纔會知道是否真的生病。
至於閃兵刑責應從目前5年以下提高到7年,劉世芳說,刑期多寡大致上內政部與國防部態度一致,「但一定要加嚴」,無論怎麼樣,這是憲法要求中華民國役男要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