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開車撞友人失敗「反撞飛旁人」 更二審判2年獲緩刑
高分院更二審認定黃男雖無殺人犯意,但其駕車衝撞行爲,已構成重傷害未遂罪,判處徒刑2年,並考量雙方已和解,改宣告緩刑5年。(資料照片)
屏東一名黃姓男子疑因電話中與友人口角,一氣之下居然開車衝撞在路邊的友人,所幸對方閃過,反而撞擊另一位無辜男子,被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2年8月,案件上訴後法院改判公訴不受理,黃男無罪;檢方不服又再次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近日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
檢方起訴指出,2021年4月,黃姓被告酒後與另一名黃姓男子電聯通話,雙方產生口角,他嗆聲「敢出來就撞死你」,隨後竟真的駕車前往麟洛鄉公所找人,黃男抵達現場後,看見黃姓友人與一名楊姓男子在路旁交談,就駕車直接加速衝向兩人,黃男見狀跳開閃避未受傷,楊男則被車子撞飛倒地,身受輕傷。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行爲危險性高,依殺人未遂罪判刑2年8月,黃提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一度改判僅涉傷害罪,且因雙方達成和解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但檢方不服又再上訴。
最高法院受理後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分院更二審認定黃男雖無殺人犯意,但其駕車衝撞行爲,已構成重傷害未遂罪,判處徒刑2年,並考量雙方已和解,改宣告緩刑5年,須支付國庫20萬元,全案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