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生迄今讀高中 親生父從未照顧聞問 還提告討扶養費

蔡姓男子在未婚生下的女兒出生二個月時,離開家中,多年來對孩子不聞不問,從未負擔扶養費或照顧過女兒;如今他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提告要求仍在讀高中的女兒每月給付他2萬1704元扶養費,女兒反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臺南地院判決女兒不需付扶養費。

蔡姓男子與羅姓女友交往同居,在沒有結婚的狀態下,讓羅女於2006年間生下兩人女兒,隨後登記爲蔡的長女;但兩個月後,蔡與羅女分手,就搬家到別的地方生活,從未照顧過女兒,羅女將女兒改爲從母姓,在女兒4歲時曾帶孩子跟蔡見面,後來又失去聯繫。

蔡向臺南地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主張原本從事保全工作,因罹患第一至五腰椎間盤突出,於2023年11月6日住院進行手術,去年7月31日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記載「宜長期休養,復健」等;他至今仍行動不便,無法久站負重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蔡表示,他無法工作情形已持續相當期間,又沒有財產得維持生活所需,欲申請低收入戶時,因尚得向女兒請求扶養而無法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或補助,他只能提起訴訟聲請,依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爲2萬1704元,要求女兒每月給付相同金額給他。

蔡的羅姓女兒出庭指出,父親從未給付過扶養費或主動探視過她,僅有在她12歲時,由父親友人代爲聯繫到人,當時她與父親、母親3人在臺南赤崁樓附近會面約2小時,因父母發生爭執,母親勃然大怒,之後便再無聯繫。

羅女表示,她的童年均住在外祖父母家,由外祖父母及舅舅代爲照顧,後與母親居住,對父親存在印象不深,僅有一面之緣;故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行爲,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她的扶養義務等語。

法院審酌,羅女主張父親從未給付或主動探視、扶養過她,蔡姓男子並不爭執;且羅女目前爲高中生,無工作,未婚,並無餘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費用。因此,蔡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羅女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蔡姓男子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提告要求仍在讀高中的女兒每月給付他2萬1704元扶養費,女兒反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臺南地院判決女兒不需付扶養費。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