袂爽磁扣多次運作不良 怒撕管委會公告丟棄!男住戶下場慘
袂爽磁扣多次運作不良,竟怒撕管委會公告丟棄!男住戶下場慘,背叛處拘役3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不滿社區電梯磁扣感應器多次運作不良,多次反映但都未獲處理,在某日下午4時許,在電梯裡將管委會張貼於該處、關於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改選之公告撕毀,管委會副主委發現公告不見,便報警處理,經調閱電梯監視器畫面,確定是阿國所爲,警方依法送辦,檢方依譭棄他人文書罪嫌予以起訴。
法院審理,阿國坦承有將該公告撕下,並丟棄在他住處內的垃圾桶。法官認,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以譭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爲構成要件,所謂「譭棄」,指毀滅或拋棄而根本使文書不存在,所謂「損壞」,係指損害破壞文書,使文書之外形爲之改變,並減低文書之效用而言。
法官考量,阿國是社區住戶,正值青壯年,當有相當工作歷練及社會經驗,應知道不能恣意譭棄他人文書,卻擅自撕毀丟棄社區所管領、製作之公告,所爲自實有不該,縱然阿國對於管委會有所不滿,也應以理性解決紛爭,竟然就做出本件譭棄文書犯行,實有可議。
法官審酌,管委會副主委並不同意調解或和解,僅希望阿國能自我節制,並考量阿國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手段、於偵訊時坦認客觀犯罪事實,但否認主觀犯意之犯後態度。
法官認,阿國的再犯可能性極高,並避免其他住戶模仿學習不良範本,亦造成社區日後管理秩序安全維護的困境,爲了能夠有效定紛止爭。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刑法第352條譭棄文書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