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垃圾場又蓋違建廁所 惡臭薰天!2住戶怒告管委會逆轉勝

設垃圾場又蓋違建廁所,惡臭薰天!2住戶怒告管委會獲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部一處知名社區因長年在空地設置垃圾場、流動廁所與崗哨亭,引發部分住戶不滿。住戶阿國、阿華(均化名)認爲,這些設施不僅污染環境、孳生蚊蟲,更涉嫌違反建築法規,堅持提告要求管委會拆除。一審敗訴後,上訴至二審獲逆轉勝。

法院審理,阿國與阿華指控,管委會未經同意,長期佔用共有人土地,在多處空地興建垃圾場(面積超過百坪)、廁所與崗哨亭。垃圾場不僅臭味瀰漫、老鼠蟑螂橫行,嚴重影響居住品質;廁所及崗哨亭更曾遭建管處認定爲違建,依法應拆除,因此訴請法院命管委會全面移除。

管委會反駁,這些設施存在已近20年,住戶長期使用從未反對,足以視爲「默示分管契約」。而且依據歷年區權人會議紀錄顯示,社區多數住戶早在2013年、2023年的會議,就表決通過維持垃圾場、流動廁所及崗哨亭的現況。

管委會主張,這些設施不僅方便垃圾集中處理,避免住戶必須固定時間倒垃圾,也可提供物業人員及長者如廁需求,更能加強社區安全。阿國與阿華爲此提告,根本就是「小題大作」,甚至是「權利濫用」。

法官考量,社區雖有區權會議決議,但未將相關內容載入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根本不具拘束力;再者,社區設置垃圾場、廁所、崗哨亭並未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已侵害其餘共有人權益。至於管委會所謂「默示同意」,僅能顯示住戶長期沉默,並不足以推認就此同意。

法官審酌,阿國與阿華並非是要「刁難鄰居」,而是因爲垃圾場確實造成環境惡臭,廁所、崗哨亭亦屢遭市府認定爲違建。法官認,依法行使權利,並非以損害他人爲目的,難以構成「權利濫用」。

而且社區設置的流動廁所,已被市府發函認定違法,管委會也自行拆除,顯示住戶的疑慮並非空穴來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與阿華依法提起返還請求有理,裁定管委會必須將垃圾場、廁所及崗哨亭清空移除,並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